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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专利诉讼以和解落幕专利无效案和解后如何保护专利权?

文章来源:澳门银河娱乐场 更新时间:2019/12/23

  

面对专利权人发起的专利侵权之诉,被控侵权者往往会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作为应对手段。如果后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达成和解,则通常专利权人会主动撤回其侵权诉讼,并且要求被控侵权者相应地撤回其无效请求、或者在无效请求已经无法撤回时以尽可能使得专利权得以维持的方式进行后续处理。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怎样才能尽可能使得专利权得以维持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日前遇到了一件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者在无效案件进行至行政诉讼二审阶段时达成和解的案件,该案在达成和解后应如何进行后续处理值得探讨。

专利权人A基于其001专利对被控侵权者B提起了专利侵权民事诉讼,B转而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对该001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然而,001专利要求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而B认为该优先权不成立,因此采用了一篇P类文件来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理认定001专利的优先权成立,该P类文件不能用来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并最终宣告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B不服该无效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做出了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相反的认定,认为001专利不享有优先权,并由此判决撤销无效决定,要求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重新作出裁定。A不服一审判决,进一步提起上诉。而就在二审法院刚刚受理A的上诉后不久,A和B达成了和解,A撤回了其基于001专利的侵权诉讼。此时,针对A和B之间的专利无效行政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才能尽可能使得A的专利权不受损失呢?

对于上面的情况,常规的做法有两种:撤回上诉;或者不撤回上诉,案件继续进行。对于第一种方式,如果二审法院裁定允许A撤回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即001专利不能享受优先权,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无效决定被撤销并需要重新作出无效决定。按照这一处理方式,无论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重新作出的无效决定是维持专利权有效还是宣告专利权无效,001专利不能享受优先权的判决已经生效,A的权利受到损害。更进一步来看,如果由于不能享受优先权导致B找到的P类文件最终破坏了001专利的创造性,或者他人在以后的无效宣告请求中基于其他P类文件否定了001专利的创造性,那A就遭受到了更加明确的损害。可见,这种处理方式对于A会产生审级损失,损害A的专利权。而对于第二种方式,尽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有可能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但同样也存在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可能。因此,通过二审程序并不能保证A的专利权不受到损害。另一方面,A为了争取在二审程序中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必然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诉讼准备,这显然是A所不希望的。可见,这种处理方式对于A来说也不是一个好的选择。那么,针对该案的情况,怎样才能较好地维护专利权人A的利益呢?笔者认为此时可以考虑由原审原告,也就是B,向二审法院请求撤回起诉,且一并撤销一审裁判。

二审阶段允许撤回起诉的分析

在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中是否允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常见的观点是:撤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其起诉和上诉的诉讼权利,但撤回起诉只能存在于一审诉讼程序,如果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则上诉人享有撤回上诉的权利,而当事人不能享有撤回起诉的权利。然而,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中允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实际是有理论支撑的,也是利于纠纷的解决的,就该案而言应当允许B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

首先,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就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关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如果因为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仅规定了一审中可以撤回起诉、二审中可以撤回上诉而不允许原审原告在二审期间撤回起诉是缺乏理论依据的。

其次,该案中B在二审中请求撤回起诉的原因是A与B已经达成了和解,即双方已通过许可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了专利侵权纠纷,而B不需要也不希望继续专利的无效性审查来作为应对手段。也就是说,按照A和B达成的和解已经达到了对专利纠纷的彻底解决,此时如果不准许当事人撤回起诉,只准许撤回上诉,会出现一审判决生效、并且该生效的一审判决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矛盾的问题,从而使本来能够解决的纠纷变得更加复杂了。因此,从情理上和司法效率上来说也应当允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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